司法實踐中,如果兩個法院互相爭奪一個案件的管轄權或者推諉案件時,就可以由他們共同的上級法院來指定法院管轄。這個時候,上級法院會制作一份指定管轄決定書,告知其到底由哪個法院管轄。下面,律霸小編帶來了指定管轄決定書,供大家做一個了解。
一、指定管轄決定書怎么寫
指定管轄決定書
(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檢察院)
檢 指轄[ ]號
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_________條的規定,經本院審查,指定你院管轄。
年 月 日
(院印)
二、指定管轄的分類是怎樣的
1、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管轄不明的案件的管轄權
管轄不明的情況,諸如刑事案件發生在兩個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交界處,而兩個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的行政區劃沒有確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確定,這樣形成互爭管轄或互相推諉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爭議各方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變管轄權
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情況,包括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該人民法院審判受到嚴重干擾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審判權等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指定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23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 17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18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第 19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22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小編帶來的指定管轄決定書,供大家閱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法院后,被指定管轄的法院必須審理案件,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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