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些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會約定出現糾紛的時候選擇哪家法院解決問題,當然,也會出現一些管轄約定不明的情況,那么協議管轄約定不明怎么處理?律霸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協議管轄約定不明怎么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當管轄協議對法院約定不明時,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進一步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據此,管轄法院的確認應遵循以下方法進行確定:
1、有無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管轄。
2、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3、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4、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6、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7、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法院的審級上,協議管轄只能對一審案件進行約定,當事人不得對二審法院的管轄進行選擇。否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2、在糾紛的類型上,協議管轄只能對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諸如人身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3、在協議的方式上,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4、在法院的選擇上,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糾紛具有一定的聯系,具體而言,協議選擇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選擇一個與糾紛沒有任何關系的法院管轄,則這種管轄約定是無效的。
5、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選擇由中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同樣,對于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和繼承遺產糾紛等屬于專屬管轄案件,其管轄約定亦屬無效。
綜上分析,約定管轄的條款應是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前提下,以書面的形式,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做出明確的、唯一的、排他的選擇約定。
協議管轄約定不明的情況在實踐中還是經常出現,一般情況下解決都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也有特殊情況,這就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大家還是有什么疑問,小編建議登錄律霸網站找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協議管轄有什么適用范圍
協議管轄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
民事訴訟中協議管轄如何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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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周宗江律師,宜昌人,武漢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從2006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宜昌市規范化建設示范所---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國家注冊律師執業證號14205200710799916。 周宗江律師,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扎實的理論功底,頗具匠心,成功辦理了大量民、商、刑事訴訟案件和非訴法律事務,是一名值得信賴的好律師。 民商事方面包括合同法、債權債務、侵權賠償、婚姻繼承、公司法、 財產糾紛處理、房產建筑、勞動法、保險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累計代理案件數百宗,均取得了委托人的好評,執業15年來無投訴,不少案件被各大媒體報道。為一些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提供了優質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其中不乏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如為一宗標的達數億元的合同糾紛案件提供法律服務,為委托人避免過億元經濟損失;如為湖北首例鄉村道路缺陷交通事故案6名遇難者家屬狀告當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取得勝訴等。 刑事方面,代理了一批刑事辯護案件,較好的維護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被告人實現了無罪、免處、緩刑、取保候審、減輕或從輕處罰。 周宗江律師為人誠實守信,工作認真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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