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轄的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指定管轄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中都有相應的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3、《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彼^發生管轄爭議,是指兩個以上的機關或者組織在實施某一處罰上,發生互相推諉或互相爭奪管轄權等現象。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5、《解釋》第18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6、《解釋》第19條: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7、《解釋》第22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指定管轄的分類處理
1、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管轄不明的案件的管轄權
管轄不明的情況,諸如刑事案件發生在兩個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交界處,而兩個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的行政區劃沒有確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確定,這樣形成互爭管轄或互相推諉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爭議各方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變管轄權
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情況,包括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該人民法院審判受到嚴重干擾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審判權等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指定管轄的法律規定都是在程序法中規定的,以《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主,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指導。因此申請人在申請和處理指定管轄時都要對相應的法律規定做到心中有數。
什么是管轄權轉移?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應當怎樣處理?
民事訴訟協議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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