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區分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
一般情況下,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間的界限十分明顯,不難區分,容易混淆的是綁架罪與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之間的界限。這兩者在主觀形式上都是故意,而且都有索取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非法拘禁罪的限制人身自由行為也可以表現為綁架行為的方式,同時,非法拘禁罪也實施了向被拘禁者有特定關系的人索要財物的行為。兩者區別之處表現為:
1、侵犯的客體不同。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屬于復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因為索要自已的財物,故談不上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
2、犯罪的目的不同。綁架罪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滿足行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動目的、泄憤報復、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釋放其親友、犯罪同伙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3、客觀方面不同。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財物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為;而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則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為內容。在犯罪方法上,綁架罪常常表現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等行為。
4、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系不同。對于綁架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對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系,如果事實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系,而犯罪為勒索財物,憑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債務,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那筆財物,則應定綁架罪。由此,在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中,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系,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二、非法拘禁如何處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仕、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在對比了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后,我們發現雖然在綁架和非法拘禁的過程中,都有可能對被害人人身造成損害,但若是綁架過程中致人死亡或者綁架后殺害被綁架人的,法律規定是可以直接判處死刑,并沒收個人財產。但要是非法拘禁過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過失死亡的話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但是需要從重處罰。故意致人死亡的,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中關于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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