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一般都會選擇去找法院解決問題,甚至有的當事人會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選擇,這是法律允許的,但還是有很多當事人對此并不清楚,所以,律霸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協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協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約定協議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本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可見,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采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也搶著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的法律規定在民訴法第34條有規定,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但也必須要符合相應的條件,不然約定管轄法院是無效的。當然,約定管轄法院不清楚的,也有相應的解決方法。若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錄律霸平臺咨詢專業律師。
協議管轄有什么適用范圍
協議管轄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民事訴訟中協議管轄如何確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沒有第三方參與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0-12-17侵權涉及非法建筑如何賠償
2021-02-02經濟糾紛律師費用誰出
2021-02-04輕傷鑒定標準是如何的
2021-01-13改裝車輛上路是否合法
2021-03-20什么情況下才能收養棄嬰
2020-11-11移送管轄保全是否變更法院
2021-03-06怎么舉報強制拆遷
2021-02-12父母一方去世房產如何繼承
2021-02-15購房合同上寫的兩個人名字,辦房產證必須都有嗎
2020-12-13終止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2021-01-18如何解除合同及解除合同程序
2020-12-05違反保密協議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0-11-09被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怎么辦
2020-12-11綜合意外險是否包括駕乘私家車
2020-12-24如何認定猝死是否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范圍
2021-03-16航班延誤多久可以賠償
2021-02-03人身保險合同有哪些特點
2021-03-06也談無證駕駛造成事故是否屬強制保險范圍
2021-01-01交強險保險理賠的流程是什么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