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刀傷人構成輕微傷的怎么判罰?
可能構成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于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斗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對于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治療后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治療后基本恢復正?;蛘咧恍纬?a href='http://www.7756740.cn/qingshang/2.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并不嚴重,但雖經治療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持刀傷人造成輕微傷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可以就有關賠償問題達成和解,那么一般可以行政治安事件進行處理,但如果造成的傷害過大,則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來進行判決,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條款進行判罰。
持刀傷人輕傷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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