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是行為犯么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行為一般都發生在向第三人索財之前。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為,不管是否勒索到財物,都是犯罪既遂。即便是綁架人質后未索財而將人質釋放,也構成綁架罪既遂。
判斷綁架罪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可以在該罪法條的規定中看出,即綁架罪第一款沒有關于犯罪結果的規定。而結果犯的法條中都有關于結果的規定。如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是構成該罪的條件,該罪第一款雖未有構成輕傷的字樣,但這種情況屬于不成為的構成要件。傷害未達到輕傷以上的,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綁架罪的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于“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這里的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為并無直接因果關系的,那該死亡對于行為人來說是意外事件。
(二)、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這里以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罪并罰。
(三)、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幫家人的刑事責任
綁架罪的罪名源于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在這類案件中,如何確定罪名以及罪名的輕重程度等都是很關鍵的問題,找一名刑法方面的專家律師無疑是很重要的,尤其是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如何判斷有無因果關系等問題尤為重要,因為它直接關系到了量刑的標準的確定。
不少人認為,成立綁架罪需要最終實現了綁架的目的,比如勒索到了財物或者獲得了財產性利益,否則的話都不能認定構成綁架罪既遂。但其實,由于綁架罪屬于行為犯,實際并不一定實現綁架結果為準,只要是實施了綁架行為的,那么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構成綁架犯罪。
怎樣才算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結果加重怎么處罰
綁架罪如何認定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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