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qū)別有哪些?
以威脅方法實施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區(qū)別是: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為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已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并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
另外,如果行為人以并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綁架罪的既遂標準
綁架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將被害人劫持并實際控制為標準。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財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時進行解救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使綁架沒有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
評判既遂未遂不能簡單地從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xiàn)形式上機械地分析,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那種以是否實際取得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客觀評判標準是簡單的結果論。
有關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明顯的不同就在于綁架罪一般是采取暴力的手段控制當事人來獲得非法利益的,而敲詐勒索可能采取的手段和犯罪事實形式就比較多樣,兩都都需要依法法律規(guī)定的判決標準來進行量刑和處理,以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準。
綁架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犯綁架罪怎么判刑處罰?
綁架罪如何認定既遂?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yī)療糾紛賠償款分割有期限嗎
2021-01-31再次鑒定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021-03-10老公私自賣房,我該怎么辦
2021-01-08發(fā)生交通事故怎么起訴
2020-12-15個人轉讓住房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2021-02-08勞動合同到期解雇有沒有賠償標準
2021-03-24適用期解決勞動關系是否有限制
2021-03-25實習期間下班后摔倒,誰的責任
2021-01-0650萬重疾險一年多少錢
2020-12-07保險公司最多可以賠償?shù)馁M用是多少
2020-12-18什么叫提存保險金
2020-11-30試論我國人身保險合同的復效
2021-02-12有保險撞死人保險公司全賠嗎
2020-12-17什么叫做保費墊付
2021-01-21旅行社對被撞傷游客當否負連帶責任
2020-12-04保險公司對牙齒的賠償標準規(guī)定
2021-03-03買了三責和不計免賠,出事故保險公司全賠嗎
2021-03-25土地出讓可附條件嗎
2021-02-06統(tǒng)一進行舊房改造,有補助嗎
2021-03-20拆遷房房產證改名字嗎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