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區別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兩罪的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不同:
1、主觀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備非法目的,而綁架罪必須要求具備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客觀行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等,包括對他人身體實施強制力拘束,也包括間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顯難以離開、逃離;而綁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實力控制他人,綁架的行為應當具有強制性。
3、法定刑方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死刑,而綁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以適用死刑。
4、實踐中認定方面:行為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綁架罪。
二、認定綁架罪應注意什么
1、劃清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界限。這兩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后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后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2、劃清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
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后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后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3、正確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對于偷盜嬰兒的案件,應當按偷盜嬰幼兒的目的不同,分別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當以綁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鏀。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的惡劣程度遠遠大于非法拘禁罪,因此在處罰上面,對綁架罪的處罰也是比對非法拘禁罪嚴重。其中,刑法中有規定,犯綁架罪的最高是可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但若是成立非法拘禁罪,一般情況下最高也就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除非是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這個時候要么處3-10年有期徒刑,要么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綁架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么
怎樣才算構成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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