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趙某今年84,有三女一子,丈夫已去世,丈夫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棄繼承權。趙某去世,四子女因遺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其子拿出趙某自書的遺囑一份,內容為:趙某死后將全部遺產均留給兒子,三個女兒不享受遺產份額。三個女兒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爭議,認為趙某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經常精神恍惚,出現了**茨海默病(老年癡呆)的癥狀;并突發腦梗住院直至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療期間,趙某意識不清。
老年癡呆患者所立遺囑的有效性: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這樣規定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確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關人假借立遺囑人之手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遺產處分。現實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隨著年齡的增大,會出現智力減退的情況,如患**茨海默病等,容易出現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遺囑的情況。如果確有明確的醫療診斷結果,證明老年人在立遺囑時已經患有相應的病癥,不具備正常的辨識力,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法院對于這種遺囑的效力是不能認定的。趙某的病歷上反映趙某立遺囑時意識不清晰,不可能書寫遺囑,據此此份協議是無效的。
相關法律條文: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綜上所述,老年癡呆癥患者所立遺囑是否有效,主要取決于其立遺囑時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具體來說,就是其病癥是否已經影響到其辨認和控制的能力。如果已經影響,自然是無效的。更多法律問題,請到律霸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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