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界限是什么
兩罪的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不同:
1、主觀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備非法目的,而綁架罪必須要求具備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客觀行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等,包括對他人身體實施強制力拘束,也包括間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顯難以離開、逃離;而綁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實力控制他人,綁架的行為應當具有強制性。
3、法定刑方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死刑,而綁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以適用死刑。
4、為索債非法拘禁的處理
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刑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對于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處理時應注意。我們認為可從這樣幾個方面注意區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1)刑法第239條第3款規定的“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債務,為索取非法債務如賭博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的,行為人確系出于索取合法債務的目的而實施綁架行為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對于行為人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系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也要認真考察行為人的真實意圖,對行為人綁架、扣押人質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債務的,對行為人仍要以綁架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6月30日通過、2000年7月19日施行的《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應定為非法拘禁罪。
(2)為索取債務綁架他人后,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索得債務后,又索取額外財物或以人質相挾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為人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罪名。但應視此情況為想象競合犯(實施一個索取財物行為,而財物中既有債務又有額外財物時)或吸收犯的形態,對行為人以綁架罪一罪處理。
現實生活中,有的債權人為了向債務人追討欠債,不惜采取一些非常手段,限制債務人或者其家人的人身自由,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債務人盡快償還欠款。這種索債型的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一般不會認定為綁架罪,而還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對行為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要是同時有毆打、侮辱情節的話,則需要從重處罰行為人。
非法拘禁罪的拘禁時間是多長?
非法拘禁可以判緩刑嗎 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是什么
拐騙兒童后又非法拘禁處罰具體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我國法律中是如何規定誣告陷害罪的
2021-01-2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辦
2021-01-23車輛財產損失民事起訴狀
2020-11-24和公司簽勞動合同時收取保證金合法嗎
2021-01-08繼承人死亡其子女能代替繼承遺產嗎
2020-12-27能否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勞務派遣
2020-12-18辭職以后怎么辦理居住證
2021-03-18【法律常識】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員的條件
2021-03-11企業違規讓員工提前復工怎么處理
2020-11-26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案例分析
2021-03-15應收分保準備金與有關原保險合同能否相互抵消
2020-11-29如何理解一切險保險合同
2020-11-23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和程序
2020-12-29人壽保險理賠手續是什么,理賠標準又是怎么樣的
2021-01-17同一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同時兼營財產和人身業務嗎
2021-02-13黑龍江司法鑒定指定保險醫生正確嗎
2020-12-26被保險代理人誤導欺騙如何維權
2021-02-08保險公司應賠付被砸日系車
2021-01-1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有什么
2021-01-24保險受益權行使相關問題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