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生效的遺囑共有幾個特征
1、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立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就不能訂立遺囑。
3、訂立遺囑的行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親自在代書的遺囑上簽名。
4、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訂立遺囑。
口頭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立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一種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出的一種處分,在立遺囑人死亡前,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進行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立遺囑人沒有事實上死亡,在具備相關的法律規定的特殊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宣告立遺囑人死亡后,其所訂立的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短期內立遺囑人又重新出現的,相應的財產應當退還給立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受益人應當在其受益的范圍內對立遺囑人的基本生活提供幫助,但承擔法定義務的人不受此限。
多份遺囑沖突怎么辦
根據《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因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因此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并不少見,多份遺囑如果處分的內容并不沖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
1、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2、后遺囑優先于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在立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如需對公證遺囑中涉及的財產重新進行分配,需要先將該公證遺囑撤銷;公證遺囑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過其他遺囑形式進行處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因此在危急情況解除后,應通過其他遺囑形式對遺產分配進行確認。
當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并存的時候,由于遺贈扶養協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訂立,是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后法律行為結合的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扶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而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生效力以前遺囑人可以隨時單方面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生前對于繼承人或遺贈人一般也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即使是附義務的遺托,其義務也不能與遺贈扶養人的義務相抗衡,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遺囑合法生效共有幾個特征?要是遺囑沒有滿足相關的條件,不管它多早立下來,它都不會生效的,為避免這個問題最好能夠在立遺囑的時候找專業律師。關于遺囑合法生效的法律效力問題,可以來律霸網找律師提供對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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