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主觀方面的區別是什么
以威脅方法實施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區別是: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為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已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并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
另外,如果行為人以并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綁架罪的既遂標準
綁架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將被害人劫持并實際控制為標準。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財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時進行解救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使綁架沒有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
評判既遂未遂不能簡單地從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上機械地分析,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那種以是否實際取得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客觀評判標準是簡單的結果論。
綜上所述,綁架和敲詐勒索在認定上是不同的罪行的,雖然他們之間有相似的地方,但從本質上都是有很大的區別的,但兩者最終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綁架罪主要侵犯了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的犯罪,敲詐勒索就有所不同。
綁架勒索一般被判什么罪
綁架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綁架罪如何認定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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