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持刀傷人六刀出血過多是什么傷?
根據法律規定持刀傷人六刀出血過多是重傷,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犯持刀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自首或者立功可從輕處罰。具體如何判,需結合案情、證據、悔罪態度和律師辯護等情況分析。
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按下列情形處罰:
(一)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且尚未達到殘疾標準的,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造成十至七級殘疾的,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造成六至三級殘疾的,處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造成二至一級殘疾的,處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第(一)、(二)、(三)項情形中,被告人能夠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持刀傷人輕傷怎么判刑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后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后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后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鑒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后果達到什么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持刀傷人的行為若是被量刑,那么一定是被認定為是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對于持刀致使他人多達六處傷情的情形,會被認定為是重傷,此種情形檢察院在量刑時是會從重處罰的,若是由于出血過多而死亡,此時持刀傷人者不僅會被要求支付賠償金,在判處刑罰時還不能執行緩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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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律師個人簡介 ? 張繼平,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縣,畢業于湖南師范大學。現在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做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始終秉承誠信做人、勤勉敬業、優質高效的執業理念。刑事辯護據理力辯,一辯到底;民事代理竭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擅長于刑事辯護、經濟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曾為多家企業做過法律顧問工作,深受各個企業領導及員工的好評。代理的房地產集體訴訟案件有保利蘇仙林語業主訴郴州市乾嘉盛房地產有限公司、福城立欣洲業主訴郴州江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件效果良好。 座右銘:勤思善學,仗人間義。 聯系電話:13549576738 QQ: 13549576738 郵箱:13549576738@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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