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訴稱,甲(我的外祖母)承租的標準租私房拆遷,應安置人口三人即甲、丙(我的母親)及我本人。后甲自書遺囑一份,內容為“甲因無退休金,無力承擔回遷費用,經(jīng)與乙(我的小姨)商議,由乙出全資辦理回遷樓房事宜,待甲辭世后將該回遷房遺贈給乙及趙某(乙之子)。此遺囑自甲辭世之日起生效。”同年11月17日,甲又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將此回遷房贈與趙某。
我認為,遺囑所處分的財產系拆遷安置房屋,該遺囑內容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甲作出的遺囑無效。
被告乙、趙某辯稱,回遷房購房款是我們全資支付的,且甲生前自愿訂立遺囑,把此房屋贈與我們。后甲又辦理了贈與公證,將回遷房贈給趙某。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結果】
甲雖在生前曾自書遺囑將回遷房屋遺贈給二被告,但其生前又將該房經(jīng)公證贈與被告趙某,該贈與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應視為該遺囑在生效前已被甲撤銷。現(xiàn)原告在甲撤銷遺囑后仍以遺囑并非真實意思表示及該遺囑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要求確認遺囑無效,于法無據(jù),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本案中,遺囑人甲生前又做出了贈與公證,視為該遺囑在生效前已被其撤銷。已撤銷的遺囑本就是無效的,原告在遺囑人撤銷遺囑后仍以遺囑并非真實意思表示及該遺囑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要求確認遺囑無效,于法無據(jù),因此沒有獲得法院支持。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不同遺囑間的效力沖突解決原則:
公證遺囑優(yōu)先于非公證遺囑。
數(shù)份非公證遺囑都有效,內容相沖突的,后訂立的遺囑效力優(yōu)先于先訂立的遺囑。
遺囑人生前行為與遺囑內容想抵觸的,推定遺囑被變更或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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