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后最多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開庭后最多多長時間下判決書法律上未作規定,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另外,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院在開庭審理后多久下判決書,法律并無強制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了案件審結期限,也就是說在審結期限內,法院一定會下發判決書的。
二、開庭的具體步驟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開庭作為司法判決的審理形式,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和步驟來進行的,但是否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下達判決書,應當根據庭審的實際后果來進行認定,如果涉及到犯罪事實嚴重的或者難以界定的,那么是需要一定的時間來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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