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中行為較輕如何認定
一般應當包括綁架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贖金、未傷害被綁架人或致被綁架人輕傷、犯罪后主動投案未造成嚴重后果等情況。
《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以來,各地司法機關陸續援引其中關于綁架罪“情節較輕”的規定,評價某一綁架罪個案是否屬于“情節較輕”,是否要考慮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態,是否要考慮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以及是否屬于初犯、偶犯,是否要考慮犯罪后認罪悔罪態度以及自首立功情節等等。
二、綁架罪行為認定有哪些因素
1、綁架罪“情節較輕”的判斷基礎是能夠影響罪質輕重的事實要素
某一綁架罪個案是否屬于“情節較輕”,是司法者運用一定的價值標準對確定的事實基礎進行主觀評判所得出的結論。從理論上看,我國刑法關于綁架罪基本犯、減輕犯與加重犯的規定,實際上是綁架罪罪質層次性的立法反映,體現了綁架罪在同一罪質下的輕重程度差異。基于這種理論認知,綁架罪“情節較輕”的判斷基礎也就不外乎那些能夠影響綁架罪罪質輕重的事實要素。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犯罪的本質特征是社會危害性,罪質之有無和大小莫不決定于社會危害程度。因此,一切能夠反映和體現綁架罪社會危害程度的主觀和客觀事實因素,都屬于“情節較輕”的判斷基礎。
2、影響綁架罪罪質輕重的事實要素分析
影響綁架罪罪質輕重的事實要素具有多樣性,凡是能夠對綁架罪社會危害程度產生影響的因素都應當包括在內。筆者認為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綁架手段。綁架罪作為侵犯人身權的犯罪,對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進行實力控制是該罪的主要行為特征。理論上一般認為,綁架手段包括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實踐中也出現了行為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發育成熟而采用誘騙等方式對其進行控制的情況。
(2)綁架后果。綁架罪的危害后果體現了該犯罪對法益造成的客觀侵害事實,直接反映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綁架罪的后果主要可以從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個方面來考察。
(3)綁架對象。綁架罪侵害對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如,以老人、兒童、婦女作為綁架對象,與一般的綁架罪相比,其情節就顯得更為惡劣,社會危害也就更大。
(4)綁架故意、目的與動機。犯罪故意、目的與動機都屬于主觀要素的范疇,它體現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由此對綁架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產生影響。在“故意的程度”方面,有學者提出了兩項標準,第一是犯意的醞釀時間,時間越長,主觀惡性越強;第二是行為人對其行為反社會性的認識程度
(5)行為程度。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綁架罪屬于行為犯,即只要完成了綁架行為就屬于犯罪既遂,行為人是否提出勒索財物的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其犯罪目的是否得逞在所不問。雖然綁架行為實施程度對是否構成犯罪沒有實質影響,但其對綁架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有著直接的影響。
綁架罪較輕的認定因素包括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同時沒有嚴重的傷害到被綁架人。還有就是體現在綁架的手段上,如果沒有使用暴力和麻醉等方法進行脅迫,這種都屬于在較輕的范圍之內,都是綁架罪判斷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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