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否必須要公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自書遺囑;
二是代書遺囑;
三是錄音形式立的遺囑;
四是口頭遺囑。
所以公證遺囑并不是遺囑的唯一方式。
特別注意的是: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因為在司法實踐中,遺囑問題很容易產生糾紛,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凡涉及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產權繼承,公證是法定程序。有爭議的可以通過法院審理解決。遺囑人生前的自書遺囑,應當而且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才能憑繼承公證書和其他證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否則無法實現產權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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