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遺囑的成立條件,則有效。
案情總結:
法院判決林老先生名下的該房屋產權1/3份額歸其孫子所有。
案例簡述:
林老先生和老伴李老太生前共育一兒一女。自女兒出嫁后,兩位老人就和大兒子一家三口人幸福地生活在一起。所住房屋的產權人是林老先生、李老太和兒子,是由公有住房購買為產權房的。由于年事已高,林老先生的身體一天不如一天,所以林老先生和老伴李老太商量,打算將所住的房屋留個遺囑給唯一的孫子。然后,林老先生就自己手書了一份遺囑,寫明:“同老伴商量過將自己的住房給孫子”,并且在遺囑上簽了自己的名字,并在這份遺囑上注明了自己生病的幾個時間段和具體日期。沒有多久,林老先生的病情加重,最終因醫治無效而去世。林老先生去世后,老伴李老太就將林老先生的遺囑拿出給了孫子。由于孫子在大學里學的法律,知道林老先生給自己的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咨詢過律師后知道,遺贈是要自己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所以孫子就書面向該房屋的另外兩個產權人即爸爸和奶奶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林老先生的女兒知道此事后,認為這個遺囑沒有明確寫遺囑的日期,而且遺囑的內容中繼承的標的“住房”也不明確,而且自己的父親是生前想把房屋過戶給孫子,而不是死后過戶。由于父親生前沒有履行,所以現在遺囑就應該是無效的。由于雙方的意見不一致,無奈之下,林老先生的孫子將林老先生的女兒等告上法院,要求繼承該房屋產權1/3份額。
評析
根據《繼承法》,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遺產。本案中,關于該自書遺囑的效力問題,雖然該遺囑沒有特別明確的書寫日期,但有其他相關的日期,而且從現有證據看,被繼承人林老先生只留有一份遺囑,該遺囑日期的不明確并不會導致與其他遺囑產生沖突的情形。同時,該遺囑有立遺囑人本人的簽名,所以應認定該遺囑為被繼承人林老先生生前的真實意思表述,該遺囑合法有效。林老先生的女兒稱該遺囑中“住房”不明確,但其并未能舉證被繼承人林老先生名下還有別的住房,所以照常理該“住房”應認定為被繼承人林老先生生前居住的房屋。綜上所述,林老先生孫子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決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判決林老先生名下的該房屋產權1/3份額歸其孫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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