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下旬,任某向法院起訴稱,其父去世后留下一處房產,她要求繼承卻遭到了哥哥的拒絕。理由是父親生前留有遺囑,遺囑寫明“……現住房由兒子繼承產權。母親具有永久居住權。”遺囑上的簽名是父親、母親和三個子女親自所簽。然而,任某對父親立遺囑的事毫不知情,況且她堅持認為父親彌留之際根本不可能自己親自書寫遺囑。任某的哥哥這才承認遺囑內容是自己書寫的。
法院認為,任某父親所立遺囑,雖然是本人簽名,但內容非自己所寫,不屬于自書遺囑,應屬于代書遺囑。任某父親所立代書遺囑,是繼承人所寫,沒有代書人,也沒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不符合法定形式,判決此遺囑無效。因此法院判決遺產由其3名子女按繼承份額均等分配。
【法官點評】遺囑必須具備法定形式才有效。根據代書遺囑的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本案中的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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