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的有效期
一般的遺囑永遠有效。但財產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他必須在知道這份遺囑后2個月內表示繼承,否則視為放棄繼承。
相關知識
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
立口頭遺囑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首先,遺囑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況。如在正常情形下,遺囑人不得以口頭遺囑的形式處分其財產。
其次,因該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以書面遺囑等形式訂立遺囑。凡遺囑人能在該情形下,以自書、代書、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不得口頭遺囑。
再次,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目的在于保證口頭遺囑的真實性。
口頭遺囑的程序
遺囑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見證人可做記錄,但記錄內容因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修改、更正。見證人也可不做記錄,以見證人記憶的為準。
口頭遺囑的效力
由于口頭遺囑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遺囑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遺囑形式,并且口頭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實性(或錯誤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所以,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遺囑人能以其他形式(如書面、錄音)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失效。即使遺囑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遺囑,該口頭遺囑仍然無效。
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綜上所述,口頭遺囑必須是在遺囑人情況危急的情況下作出的,且還需要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人見證。此時的口頭遺囑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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