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一般判幾年
一、暴力取證罪刑期
暴力取證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內部保衛人員、聯防隊員以及農村治保干部等人員,采取暴力行為逼取證人證言,這種情況下,不應構成本罪。如果造成被逼迫人員傷殘的,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暴力取證罪構成要件
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分別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證人。所謂證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所謂暴力,既包括捆綁懸吊、鞭抽棒打、電擊水灌、火燒水燙等直接傷害證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證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長時間罰站、不準睡覺、凍餓、曝曬等折磨證人身體、限制證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證的變相肉刑。證人是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并問司法機關進行陳述的訴訟參與人。其知道案件情況,還未向司法機關陳述,有關人員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證言,亦應視為本罪的證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與刑訊逼供罪相同。刑法典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按照本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包括下列四類人員:
(1)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這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和軍隊保衛部門中對犯罪嫌疑人和人犯具有偵查、訊問職責的人員,如偵查員、預審員等以及這些部門中領導偵查、預審工作的人員。
(2)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這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中擔任批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監所監督以及其他法律監督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和書記員,以及檢察機關中領導檢察工作的人員。
(3)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這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中從事審判工作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書記員,以及法院中領導審判工作的人員。
(4)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這主要是指公安機關的看守所中、司法部門的監獄中負有看押、監管犯罪疑人、被告人、犯人職責的人員以及這些部門中領導看守、監管工作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確的逼取證言的目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暴力取證罪一般判多少年”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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