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樣規定強奸罪的客體
強奸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對非典型強奸行為來說,還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為婦女,既包括年滿18周歲的成年婦女,又包括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少女,還包括未滿14周歲的幼女。對于非典型強奸行為而言,其對象則只能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至于該婦女是我國公民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同胞還是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該婦女作風是否正派,是否為賣淫之女,是否為精神病或癡呆病病人,并不影響強奸罪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強奸罪觸犯的客體就是婦女的不可侵犯權利,對于強奸婦女的一般是除以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而且會隨著惡劣的程度來增加刑罰,如果在強奸的過程中女性傷害了對方,那么這種事屬于的正當防衛,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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