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行為和重婚罪的界限是什么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行為與重婚罪的界線。但認為重婚是嚴重觸犯我國刑律,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其次,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雖未經與他人,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梢姡鼗榘ǚ缮系闹鼗楹褪聦嵣系闹鼗椤?/span>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span>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哪些行為屬于重婚行為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重婚行為和重婚罪的界限是怎樣的”問題進行的解答,目前我國法律對重婚行為和重婚罪的界限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重婚罪一般是重婚行為情節嚴重時構成的。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免費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患雙方矛盾中患者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2021-02-02民間借貸糾紛中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怎么判斷證據的有效性
2020-12-03公司解散的補償金時效是多久
2021-01-10違反競業限制造成實際損失如何舉證
2020-12-11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委員會裁決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否將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
2020-11-21人壽保險理賠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03年金保險指的是什么
2020-12-09投保人壽保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2-16房屋火災意外險多少錢
2021-01-24保險經紀人是什么呢
2021-03-21應怎樣避免保險過期不賠
2020-11-14投保當日撞車,保險公司稱合同未生效拒賠生效方式應按投保人意愿
2020-11-24什么是機動地
2020-12-11營改增后拆遷安置房如何繳稅
2020-11-16南京拆遷安置房申請條件
2021-01-16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有哪些方式
2021-03-14在我國征地時遇到涉及村民自建住房的能否先拆后補
2021-01-19拆遷補償陷阱有哪些及怎樣多分補償款
2021-03-13公房進行房改后,拆遷補償款就是屬于個人了嗎
2021-03-09引江濟淮工程巢湖市拆遷范圍及補償標準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