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遺囑如何執行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采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愿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并予宣布;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為什么《繼承法》要規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這是因為遺囑的執行,直接與遺囑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執行遺囑難免會有偏向從而引起糾紛,尤其是當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或者遺囑的內容涉及到將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時,依靠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去處理,往往易生弊端。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保護遺囑人利益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遺囑執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親友擔任為宜。
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并有權提起關于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人。
變更
遺囑的變更是指立遺囑人對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進行變動、更改。“變更”包括“補充”“部分撤銷”。
遺囑人在設立遺囑以后,由于主客觀原因,可以依法變更遺囑的某些具體內容,也可以撤銷原立遺囑的全部內容。遺囑人變更或撤銷原立遺囑,一般應當用原立遺囑的方式、程序進行,也可以用新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原立遺囑。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抵觸的,原則上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有效遺囑如何執行”的法律知識。遺囑的執行其實過程簡單,上面內容所介紹的過程都應該了解了,如果在生前遺囑有錯的話也是可以變更的。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不安抗辯權需要還定金嗎
2021-03-17賣房已收定金怎樣反悔
2021-03-16在外地能不能辦理結婚手續
2020-12-13十級傷殘能要求贍養費嗎
2021-02-27公示催告的適用條件
2020-11-132015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2020-12-11因死亡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有嗎
2020-12-05哪些情形承包人可以停緩建
2021-03-12顧客在超市內摔傷,超市理應賠償嗎
2021-03-16勞動法關于調崗的規定
2021-03-24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有什么處罰是什么
2021-03-14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及訂立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021-01-25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2020-11-11受害人無法聯系被保險人的利益如何維護
2020-12-10保險公司的哪些經營行為要進行改正
2021-01-11理賠案件有哪些環節
2021-01-21變更受益人未書面通知保險人不影響其效力嗎
2021-01-21土地轉讓契約怎么寫
2021-03-24司法強拆后如何提高拆遷補償
2020-12-21我國法律對于征地拆遷主體是怎么規定的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