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確認定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的概念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二、什么叫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刑訊逼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嚴重的還可能致人傷殘甚至死亡,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三、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刑訊逼供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客觀要件。刑訊逼供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刑訊逼供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也就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四)主觀要件。實施刑訊逼供行為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三、刑訊逼供罪和故意傷害罪有什么區別
刑訊逼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嚴重的還可能致人傷殘甚至死亡。這就與故意傷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處。根據我國刑法,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區分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時應注意:
(一)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為目的;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是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二)犯罪條件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故意傷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
(三)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四)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負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審訊職責或協助進行審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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