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東一男子持刀砍傷兩服務員被抓
一名男子持刀闖入濟南大明湖***附近一家飯店,砍傷兩名服務員后逃竄。被砍傷的兩人均是頭部和肩部刀傷,身上有大片血跡。據了解,作案后,砍人男子在酒店門口站了一會后,拎著刀順著路往北逃走了,目擊者稱:“那人看著30來歲,1.7米左右,是個光頭,手里拿著菜刀邊跑邊喊就離開了”。據濟南市公安局3月19日通報,3月18日下午,在該市大明湖西南門附近某飯店內,兩名男性服務員被人持刀砍傷。警方已于19日凌晨將嫌疑人抓獲。目前,兩名受傷男子正在山東大學齊魯醫院住院觀察,生命體征平穩,傷人者已于19日凌晨被天橋警方抓獲,經調查傷人男子曾患有精神疾病。19日,據知情人士介紹,受傷的兩名男子傷口縫合后已無大礙,無需進行手術,目前在山東大學**醫院急診科病房住院觀察,生命體征平穩。14:00左右,天橋公安官方微博發布案情通報,通報介紹:2017年3月18日16時許,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分局制錦市派出所接到報警,在大明湖西南門附近某飯店內兩名男性服務員被人持刀砍傷。接警后,制錦市派出所會同刑警大隊迅速趕到現場。經過連夜調查,19日凌晨3時許,民警將嫌疑人董某(男,22歲,淄博人)抓獲。
二、如何處罰
經調查,董某因精神疾病曾在醫院治療,現在仍在服藥期間。目前,兩名受害人正在醫院接受治療,無生命危險。嫌疑人董某已被送至相關醫院進行檢查治療,還將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警方將根據鑒定結果依法處理。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是指精神障礙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后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將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個階段: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男子刀砍兩服務員如何處罰”問題進行的解答,用刀砍傷他人怎么處罰,依據傷人者刑事責任能力而定,如果有完成刑事責任能力的,可以按故意傷害罪進行處罰。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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