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才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
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
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侵權糾紛中律師的作用和重要性是什么
2020-11-23后續治療費訴訟時效怎么算起
2020-12-11反擔保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2021-02-09保全財產損失是否會有損害賠償
2021-02-28收養關系公證流程有哪些
2021-03-15父母可以不當監護人嗎
2020-11-1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意見書
2021-03-14交通肇事行為等于交通肇事罪嗎
2021-03-10何時開始喪失繼承權
2020-12-16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是怎樣
2020-12-14土地糾紛是找村長辦事嗎
2020-12-16怎么認定勞動合同變更是否合理
2020-11-09人壽保險合同內容和投保理賠
2020-11-25酒后駕車保險公司需要理賠嗎
2021-03-11購車保險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對合同條款應如何解釋?
2020-12-26哪種情形必須導致保險人免責
2020-12-05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付數額是多少
2021-01-08動遷簽完字錢多久到賬
2020-12-06新農村拆遷補償多少一平方米
2021-01-14農村房屋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有什么不同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