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審理多少時間開庭宣判?
法院審理一般三到六個月左右就會開庭宣判了,但是具體的時間需要結合案件的類型、案情的復雜度來確定。
1、民事案件:
如中院是第一審: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如中院是第二審: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行政案件:
如中院是第一審: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如中院是第二審: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法院開庭開庭具體步驟: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
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jù);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jīng)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4、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法院不管是審理民事案件還是其他類型的案件,都是需要在其一定的時間內審理并宣判的,相比較于其他案件,刑事案件開庭后會在兩個月被審理結束,這是比較快的,可以有效減少刑事案件發(fā)生的概率。若是法院需要將宣判的時間延長的,需要按照規(guī)定提出延期的請求。
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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