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立案通知書幾日內(nèi)送達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只做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nèi)送達控告人。”如果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又不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屬于違法行為,針對此違法行為,有三種救濟途徑:
1、向該公安機關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進行舉報、控告;
2、向該公安機關的上級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控告;
3、向檢察院就公安機關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進行舉報、控告。
二、不予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1、沒有犯罪事實: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fā)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jù)證明。
2、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依據(jù)《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刑訴法》15條、130條規(guī)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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