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刀傷人可以私下和解嗎?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輕傷以上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輕微傷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是沒有和解的,只有在檢察院才有和解,但是如果雙方已經私下達成和解,受害方沒有做傷情鑒定的話就不要去做了,沒有鑒定結果案件就到不了檢察院,公安機關也只能作撤案處理了,不會被判刑的。
二、持刀傷人輕傷以上怎么處理?
持刀傷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公安局偵查期間一般為兩個月,可以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經過批準可以達到五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綜上所述,年輕人發生口角要打架斗毆的,如果有人持刀傷人,派出所會到場處理。傷情不嚴重的,雙方解決賠償問題態度又很好的,可以在派出所的調解下和解,達成賠償協議書。當然,如果經過鑒定構成輕傷,公安機關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持刀傷人判幾年?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判幾年
故意傷害罪沒有構成輕傷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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