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書遺囑沒有日期的,屬于有瑕疵的遺囑,需要有其他證據證明遺囑的書寫時間。
2、如果只有一份遺囑,沒有時間也可以認定遺囑有效。如果有兩份以上遺囑,無法確定先后順序的,沒有日期的,將被視為在先,被在后的遺囑代替,不再適用。
【相關知識】
寫遺囑注意事項
有的人由于各種原因沒有請律師代書遺囑,也沒有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而是自己寫遺囑來處分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是法律允許的。但問題是自己寫遺囑有時會不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來寫,最終導致遺囑無效引起糾紛的時有發生。為了避免自己寫遺囑導致遺囑無效的后果,一定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這三個問題也是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三個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一、遺囑人親筆書寫
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不能用打印的,也不能讓別人代寫。書寫時字跡要清晰,語義要準確,不要使用摸棱兩可的語言。最好別用鉛筆書寫,用毛筆、鋼筆或簽字筆都行,這樣不易被人篡改。
二、簽名
寫完遺囑后,遺囑人一定別忘了簽上自己的姓名,這不能讓別人代簽,也不能用捺手印來代替簽名。
三、注明年、月、日
寫完遺囑后,遺囑人必須寫清楚立遺囑的時間,這個時間包括立遺囑的年、月和日。年、月、日三項都得寫清楚,漏掉其中任何一項都不行。常見的錯誤是只寫年、月而沒寫日,這樣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遺囑的特征
遺囑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自書遺囑無日期會帶來很多困擾,所以希望大家寫自書遺書時多多注意。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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