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要多長時間才能成立
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那么,非法拘禁行為持續多長時間才能構成犯罪呢?對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也認識不一。有的學者認為,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有的學者則認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一旦實施,不論是瞬間性的還是持續性的,都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在審判實踐中,非法拘禁時間的長短是不能不認真考慮的,如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于非法拘禁的規定是現在唯一可資參照的依據。該規定指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時間為24小時;在其他五種情形中,雖然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并非說明沒有持續時間的要求,只不過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可以較短而已;至于要持續多長時間,還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非法拘禁罪處罰標準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這種犯罪一般會受到三年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能會處以相應的管制以及拘役以及剝奪政治權利力等等刑事處罰的規定。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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