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量刑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fā)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xué)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jù)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jié)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二、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jié)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jié)果之間具有因果關(guān)系,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yù)見可能性。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應(yīng)將死亡者限定為傷害的對象,即只有導(dǎo)致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認定為傷害致死。但對于傷害的對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應(yīng)注意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
認定行為人故意對他人人身實施的傷害行為構(gòu)成了故意傷害犯罪的,之后會嚴格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同時結(jié)合實際的犯罪情節(jié),對行為人量刑處罰。此時給受害人造成輕傷、重傷、死亡等損害后果不同的,自然對其的處罰也存在差異。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
涉嫌故意傷害罪是否可以取保候?qū)?/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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