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與錯告的界限
本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行為。所謂檢舉失實,是指揭發他人罪行,但揭發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上清楚地區別開來了。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著質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屬于犯罪行為;后者則是由于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的標志。
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
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誣陷的內容、目的和性質,又各不相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于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后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并不告發,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表現為陷害他人,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后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并向有關機關告發的,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征,應定誣告陷害罪,不定報復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告發的形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國《刑法》第243條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有誣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行為。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不構成本罪。對于誣告者的處罰刑法規定,參照所誣陷的罪行的性質、情節、后果和量刑標準給予刑事處分。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誣告的相關知識的介紹,對于誣告是嚴重的,而且是會進行一定的處罰的,另外國家也是會嚴重處罰誣告的人員的,我們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要求,做個守法,懂法的人民,如果還有其他不明白的,積極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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