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醫院可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做鑒定的醫院由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沒有統一的標準。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到指定醫院參加現場鑒定。
醫院辦理傷殘鑒定的注意事項
1、進行傷殘鑒定的受傷人員,在治療終結后,有向司法機關申請傷殘鑒定的權利,也可通過律師事務所委托進行傷殘程度鑒定。
2、鑒定時機(即治療終結后)一般可在受傷后3個月進行,損傷嚴重者可根據傷情延長時間。
3、評殘時應攜帶經治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可復印件),和輔助醫學檢查材料(如x光片、ct片、核磁片、化驗單等)及身份證明。腦外傷后果嚴重者應有住院客觀病歷(復印件)。
4、鑒定時,應將《委托書》、病情材料等交給法醫。
5、法醫根據工作需要需對傷者進行醫學檢查,傷者要配合各項檢查。無理由不配合者,將影響鑒定進行。
根據國家規定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到指定醫院參加現場鑒定,然后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結合傷殘鑒定規定做出鑒定結論,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如果您還有其它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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