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重傷害二級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應對犯罪嫌疑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犯罪嫌疑人按照協議約定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重傷的認定
故意傷害重傷的法律依據是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
故意傷害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重傷害中根據造成的損害情況不同,可以分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在輕傷害中其實也有這樣的一種區分。此時就可以看出來具體造成的損害程度是怎樣的了,而這一點其實對之后的量刑處罰也是有影響的。比如在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二級的情況下,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會比重傷一級的處罰要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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