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回重審案件原告可以撤訴嗎?
發回重審后,原告當然可以撤訴了。因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就是案件又回到了起訴時的原點了,只要法院沒有宣判,原告就可以撤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撤訴權。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請撤訴必須自愿。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規避法律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二、撤訴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在一審程序中申請撤訴的法律后果:
(1)申請撤訴的行為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撤訴后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恢復到起訴前的狀態;
(2)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訴訟程序終結;
(3)一審中申請撤訴在程序上視為未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只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原告仍有權再次起訴,不違反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4)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申請撤訴可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5)訴訟費由原告自己負擔,一般法院會減半收取。
2、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訴的法律后果:
(1)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訴,即上訴人撤回上訴,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立即生效,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一審判決和裁定。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訴也產生審理程序終結、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等法律后果。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還會導致一審裁判被撤銷,原審原告不得重復起訴。
實際上,案件被發回重審就等于又重新開始審理了,不過原告如果撤訴的話,也并不是說按照原來的判決書執行的,因為已經被發回重審,所以原來的判決書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撤訴后原告不能就同一糾紛再次起訴。
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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