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致人自殺犯什么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于非法拘禁期間被害人自身死亡當如何定性與量刑,不能一概而論,應當依據案情具體分析。
按照客觀歸責的因果關系理論,對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自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要按條件關系的事實判斷和客觀歸責的價值判斷兩步驟進行。
首先是事實判斷。要看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自殺死亡之間是否存在“沒有前者行為就沒有后者結果”的條件關系。如果沒有非法拘禁行為,被害人一樣會作出自殺的舉動,則認為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但條件關系涉及范圍太廣,不能直接認為符合條件關系就構成因果關系。
其次是價值判斷。在肯定條件關系之后,篩選刑法上可資歸責的原因。看行為是否對行為對象制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不法風險在具體的結果中實現了。長時間的非法拘禁行為很容易導致被害人身心不全,精神恍惚等自身素質嚴重下降的結果,而此時繼續的非法拘禁行為本身和被害人自身素質相結合就會產生被害人自傷自殘或是急于擺脫非法迫害而輕生的風險,行為人應當有義務阻止該風險的實現化,如果該風險發生,則認為行為人的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自殺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要承擔結果加重的責任。
二、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如果沒有非法拘禁受害人還是想自殺的,犯罪嫌疑人對受害者自殺的行為就不負責任,如果是因為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行為而導致自殺的就要負責任,一般會根據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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