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和律師的回避規定的情形一般有哪些?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的條件: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三、決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權限: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四、作出回避決定及復議決定的時限: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五、當事人應在什么時候提出回避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回避就是屬于在案件開庭的時候需要一些與案件有關系的人進行回避,這也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性,但在要求回避的時候也是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回避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刑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對回避如何規定?
民事訴訟法回避對象有哪些?
哪些情況下仲裁員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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