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書遺囑
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二自書遺囑范文
立遺囑人于*斌(化名),男,86歲,江蘇**人,現住上海市**路150弄28號202室,身份證號碼******************。
為了防止本人身后發生財產糾紛和其他爭議,在我頭腦清醒、思維清晰、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時,根據我國《繼承法》《物權法》有關規定,特立此遺囑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長女于**,約58歲,住上海市***村106號801室;次女于**,24歲時去世,未婚,無子女;三女于**,52歲,住上海市***村145號802室;四子于**,約48歲,住上海市****路178號。
二、本人與三女兒于**、外孫女***共同共有房產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號202室,產權證號為:滬房地*字(2006)第006988號。在該房產中依法應當屬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歸三女兒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干涉、侵占和處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兒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額、喪葬補助費、死亡補償金以及其他應得費用,均由三女兒于**領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喪事費用外,如還有剩余均歸三女兒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兒于**自行負擔。
四、本遺囑委托***(現住上海市***弄1號602室,手機1391*******)協助執行,其權限是:主持有關人員會議,宣講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本遺囑及其公證效力,監督本遺囑的執行。
五、本遺囑為最終遺囑,如我身后發現有其他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一律視為無效。
六、本遺囑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執,一份交委托執行人收執,一份由***公證處保存。
立遺囑人(簽名蓋章)
二OO八年三月八日
關于自書遺囑是否需要公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它們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如果同時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內容相抵觸,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因此,自書遺囑無論公正與否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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