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需要從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這四個方面來說: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殺害后再勒索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懊{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捌渌椒ā?,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昏迷狀態等。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這里的“財物”應從廣義上理解,不局限于錢財,也包括其他財產利益。“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為人質。
二、犯了綁架罪會怎么處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皻⒑Ρ唤壖苋恕?,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后,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于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綁架他人后,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奸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綁架罪產生的后果非常嚴重,相對應的,刑法規定的懲罰也非常嚴重。只要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管是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還是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行為人都只有一個結果,那就是處死刑。
綁架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么
綁架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步驟是什么
2020-11-23哪些商標行為應撤銷
2020-12-22強制執行撤銷要多久生效
2021-01-03交通事故起訴材料
2020-11-10人身損害中的醫療費該如何認定
2020-11-12產品供貨合同模板是什么
2020-11-08交通事故定責可以協商嗎
2021-01-10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0-12-25簽勞務外包合同是勞務派遣工嗎
2020-12-29最新勞務外包合同范本
2021-03-19保險理賠中對哪些事情要進行監督檢查
2021-03-18外貿保險單背書
2020-12-15進口合同糾紛中的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是什么意思
2020-12-19機動車出險如何合理獲得保險公司索賠
2021-03-17他人毀壞財物后是否可以要求其和保險公司都賠
2021-02-12在異地磕碰該如何和保險公司理賠
2020-11-14如何處理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2021-02-22怎么判斷是不是商業拆遷
2020-12-06拆遷房怎樣辦理房產證
2020-11-27舊城改造拆遷補償低怎么辦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