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撤銷的程序
(一)、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之原因及必要性
1、遺囑人自身情況發生變化,如因經濟狀況窘迫、疾病等原因而將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含動產和不動產)部分或全部轉讓、出售、處分,因而遺囑中所涉及的標的物已減少或消失,當事人要求撤銷或變更遺囑。
2、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發生變化,如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繼承人對遺囑人未盡法定義務,甚至有虐待、遺棄行為等情況出現,遺囑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3、遺囑中所涉及的不動產被拆遷,或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等情況發生,遺囑人要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4、當事人認為遺囑內容有可能引起繼承人發生糾紛或有違社會公德等情況而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基于上述等等原因,公證遺囑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員應予支持并給予幫助和服務,有利于維護遺囑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當事人家庭關系的和睦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也有利于繼承法的宣傳和貫徹實施。
(二)、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之必要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三)、撤銷公證遺囑的辦證方式
撤銷公證遺囑是指遺囑當事人對本人所立并經公證的遺囑全部內容予以撤銷,而并非對遺囑公證書予以否定。有的公證處對當事人撤銷公證遺囑所采用的是撤消xx號遺囑公證書的方式進行辦理,筆者認為不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撤銷公證書的前提應當是公證處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書有不當或錯誤時才能予以撤銷,換言之,即公證書的內容違背真實性合法性原則時應當予以撤銷。如果遺囑公證書并未出現以上情況,對該公證書予以撤銷實為不妥,筆者建議當以撤銷遺囑聲明書方式辦理為宜,在聲明書當事人應闡明因何原因對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公證處所立遺囑(引用公證書編號)現予以撤銷,當事人對該聲明內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并在聲明書上簽名按指紋,然后公證處對聲明書予以公證。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和撤銷公證遺囑都是當事人的權利在兩個不同階段的體現,當事人并無過錯,公證處也無過失。若以撤銷遺囑公證書的方式來撤銷公證遺囑使人誤認為當事人或公證處有過錯或過失,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
(四)、變更公證遺囑之辦證方式
變更公證遺囑是指當事人對原公證遺囑的內容進行部分修改或調整,而不是全部否定。因此,當事人應重新書寫遺囑或由公證員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重新代為起草遺囑,或說明原于x年x月x日在x公證處所立公證遺囑內容與本遺囑相沖突時以本遺囑為準。公證員仍以遺囑公證的方式出具公證書。
(五)、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辦證時應著重審查問題及注意事項
(一)、應重點審查的問題
1、認真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特別是對年滿70歲以上的老人、智力障礙、間歇性精神病人、腦溢血患者恢復期等當事人尤其要仔細審查其行為能力,對后三種當事人應當提取醫院出具的證明以確認當事人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2、審查當事人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是否完全出于自愿,是否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嚴防當事人因受他人脅迫誘使不得已而為之。
3、撤銷遺囑公證的理由是否真實恰當。
(二)、注意事項
1、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均由兩名公證員共同辦理。
2、對年滿70歲以上的老人及智力障礙等當事人應當錄音或錄像。
3、對夫妻合立一份遺囑而一方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應審查是否符合夫妻雙方合立遺囑中所約定的撤銷變更條件,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健在,如雙方均健在時,應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公證處辦理。
4、公證處應收回原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存卷。
5、當事人不能簽名又無印章時,應提取當事人全部指紋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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