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受理案件后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案件從法院下達受理通知書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法律未明確規定,依據情況不同,有所區別,但一般兩個月左右。
法律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即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
審理期限定義: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民事案件進行開庭的話,一般來說可能會在兩到三個月之內就會開庭,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可能會需要四到六個月之內才會進行開庭。因為刑事案件需要處理和調查的程序范圍比較廣。所以消耗的時間會比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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