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我們國家對于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都是非常大的,比如說刑法當中規定了搶劫罪,這類型的犯罪主要是財產方面的犯罪,那么,搶劫罪當場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我們國家規定搶劫罪加重,內心當中就包括入戶搶劫,當場被發現肯定需要負刑事責任。
一、搶劫罪當場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
搶劫罪加重類型
1、入戶搶劫。對于“戶”的理解。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所謂“戶”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認為所謂“戶”除公民私人住宅外,還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供公眾生產、生活的封閉性場所。后一觀點主要認為進入其他公共建筑物搶劫,其危害性更為嚴重,因此應予處罰。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眾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所謂公共,即指該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使用。對此,有些人認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眾(不特定的多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單位內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廠學校班車并非是公共交通工具。這一定義來源于對“公共”的不同理解,它實際將特定的多數人和不特定的少數人均排除于公共之外。對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行為作加重處理,是由于在此交通工具上所實施的搶劫對于社會的危害更大,對于社會秩序的侵害也更加嚴重。在刑法將個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予以保護時,應當重視其社會性,即重視量的多數性。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所謂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以及除銀行以外的其他依法參加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信用社和保險公司。有的學者將該種情形解釋為搶劫金庫,人為地將上述規定限定過窄的范圍,并不符臺立法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二、其他法律規定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這實際是將同種數罪作為加重情節處理的典型。多次搶劫是指搶劫次數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多次搶劫”的適用,并不以每次搶劫行為已經既遂為前提,并且只要多次搶劫行為是在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內即可。所謂數額巨大應當認為是指從客觀而言其既遂后的實際所得數額,不應當包括所謂以主客觀原則認定數額巨大。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情節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但至今對此仍然存有爭論。作為結果加重犯,上述規定包括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情形,在理論和實務中均受到認可;同時,由于存在著暴力的手段行為,因此,故意重傷也允許被包容其中。
搶劫罪規定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并且還介紹了一下搶劫罪的加重類型,如果搶劫罪當場被發現,那么將會移送到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經過法院的審判會進行有期徒刑的判決,當然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較大的話,處罰力度是非常嚴重的。
2020年最新搶劫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入室搶劫判幾年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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