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非法拘禁罪情節
(一)關于“拘禁”。所謂“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關押起來,其側重于對被害人的關押、扣押。具體來講,是指使將被害人關押于一定的場所,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此處一定的場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區劃、包圍了的處所。此處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強制方法,采取無形的、心理的方法,諸如脅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樣亦屬于拘禁行為。從行為樣態來看,拘禁行為大多表現為積極作為的方式,如捆綁、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
(二)關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諸如逮捕、綁架、辦所謂封閉式的“學習班”以及所謂“隔離審查”、“監護審查”等。筆者認為,從純客觀行為意義上來講,綁架仍可作為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方式。例如,為索取債務而捆綁債務人的,也應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關于“非法剝奪人身自由”。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處罰非法拘禁罪要注意什么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2、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仍應定非法拘禁罪,分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則應分別定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3、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等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們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理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依照本條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有什么區別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觀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兩者之間的質的區別,二者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為人一般都采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
3、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系上,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罪較多的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系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犯非法拘禁罪”。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了非法拘禁罪的具體情節有哪些,所以我們在遇到非法拘禁的時候,要合適的維護自己的權利,然后及時的采取正當防衛的行為措施。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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