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認定非法拘禁惡劣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非法拘禁的證據有哪些
認定非法拘禁罪需要證明以下情況: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綁架與非法拘禁的區別
(一)主體不盡一樣。兩罪雖都是一般主體,即凡已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兩罪的主體。但實踐中非法拘禁罪的主體則更多地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現象。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犯罪性質則由非法拘禁罪轉化成故意傷害(重傷)罪、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二)主觀故意有所不同。兩罪雖都表現為故意,但犯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是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剝奪人身自由只是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一種手段,一種重要環節而已。
(三)客觀方面表現不一樣。綁架罪是實施綁架行為,繼之實施勒索財物的行為,前行為是手段行為,后行為是目的行為。非法拘禁罪則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或索取債務為目的。
(四)侵犯客體有所不同,兩罪雖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但綁架罪同時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或其它合法權利。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非法拘禁罪情節惡劣的情形”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存在造成被拘禁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等情節時,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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