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可以構成正當防衛嗎
如果當事人正在遭受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時,當事人可以進行正當的防衛,如果對犯罪嫌疑人造成人身損害,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是否要負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的歸責是以過錯原則為主,無過錯原則與公平原則為例外。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而對不法行為人采取的一種防衛措施,正當防衛構成有以下四個條件:一是不法行為人的侵害行為,是實施防衛時正在發生的和現實存在的;二是必須針對非法侵害行為人實施;三是正當防衛必須是出于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的意圖;四是侵害行為必須是非進行防衛而不是排除的.如果沒有以上四個條件為前提,就不是正當防衛行為,行為人也不能以此作為抗辯事由,行為人應當以自己名義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能以正當防衛作為免責抗辯事由,免除該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三、非法拘禁罪是如何認定的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于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為非法拘禁的行為。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構成犯罪。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為同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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