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思路及心得
問題一:遺囑中對“心約”的約定模糊是否影響遺囑效力?遺囑中出現的“心約”并不是特指某種法定義務,只是繼承人支配遺產的一種方式,與是否取得遺產沒有因果關系,因此,雖然對“心約”的具體內容遺囑沒有涉及,但并不影響趙女士遺囑的有效性。
問題二:夏先生能否獲得趙女士全部遺產?趙女士雖有權訂立遺囑指定財產繼承人,但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趙女士的母親年逾八旬,已缺乏勞動能力,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至于趙女士的女兒雖已成年,但通過遺囑中呈現的“心約”及夏先生在法庭上的陳述,表明趙女士生前已囑托夏先生代表其贍養母親和幫助女兒的愿望,因此,應當給予母親和女兒經濟補償。
《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趙女士生前所立遺囑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表達了其處分財產的真實意思,是有效的,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趙女士的遺產歸夏先生所有,同時酌情給予趙女士母親和女兒一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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