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的條件是哪些呢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遺囑人不能書寫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
繼承法未規定這種替代辦法,但根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確有一些公民不具有書寫遺囑的能力,甚至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所以應當允許這少許特殊的公民,在代書遺囑上捺指印代替簽名。但是,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簽名。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系,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執法規范化建設包括哪些
2020-11-10村干部賄選如何處罰
2021-01-11交通事故賠償的流程是什么
2020-12-31撞死人要坐牢嗎
2021-03-02租賃合同中簽訂長期如何界定
2020-11-21超市顧客摔傷保潔公司賠償是怎樣的
2021-03-01超市摔倒找不到侵權人怎么辦
2021-03-21二手房中介常見騙術,買二手房防止上當需要注意什么
2021-02-01怎么認定房屋中介欺詐
2020-11-13崗位變更合同書怎么寫通知
2020-12-10新交通法規之實習期間上高速的規定是什么
2020-12-28實習協議期是多久
2021-03-18勞動調解有時間規定嗎
2021-03-10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效力及缺失
2021-01-22離婚如何分割人壽保險金
2020-11-16什么是家庭財產保險
2020-11-13保險免責條款的分類有哪些
2020-12-12我國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自殺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07伍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2-16重復保險怎么賠
2020-12-25